(2016)沪011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建刚与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刚,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顾永财,孙明莲,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41号原告顾建刚,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永财。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顾永财,男,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明莲,女,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永财。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刚与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永财、孙明莲、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建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建刚负担。审判员 杨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臻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