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8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美祚建材有限���司与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涂翔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美祚建材有限公司,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涂翔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99号原告:成都市美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62号。法定代表人:邓德福。被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梓州国际公寓C座1804。法定代表人:安子伟。被告:涂翔宇,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石桅杆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美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涂翔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美祚建材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徐启忠人民陪审员 张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