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保君与方秀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君,方秀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保41号申请人:陈保君,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秀满,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陈保君与被执行人方秀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10000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金浩然、金远亮自愿以位于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3号楼住宅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保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方秀满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210000元的等额财产。二、查封金浩然、金远亮所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3号楼住宅房(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