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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姚利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利臣,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利臣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世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姚利臣以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车某某(女,47岁)的信任,以需要垫付办案经费为由,先后8次从车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2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10月14日,姚利臣在尚志市尚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利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姚利臣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利臣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姚利臣以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车某某(女,47岁)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取得车某某的信任。同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10日间,姚利臣先后8次以垫付办案经费名义向车某某索取人民币共计52000元,所得赃款被姚利臣挥霍。同年10月14日,姚利臣在尚志市尚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利臣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与起诉书认定的一致。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尚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车某某报案称,其于2015年9月23日通过微信聊天与一名自称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人相识。后被其以需要垫付办案经费为由,自同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间诈骗车某某人民币52000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于同年10月14日将姚利臣抓获。辨认笔录:2015年10月14日,经由车某某辨认,姚利臣即为自称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人。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笔录:2015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提取车某某汇款凭证6张;同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提取车某某手机微信截图;同年10月16日提取姚利臣手机微信截图。扣押物品物品清单:公安人员于2015年10月14日从姚利臣处扣押中国邮政银行借记卡三张、哈尔滨银行卡二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工会会员卡一张、苹果牌手机一部、仿苹果派手机一部、仿三星牌手机一部;同年10月15日从张某某处扣押×××号捷达牌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独轮电动车一辆;同年11月28日在许艳处扣押人民币6000元。返还物品清单:公安人员于2015年10月29日向车某某返还×××号捷达牌轿车一辆、独轮电动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仿苹果派手机一部、仿三星牌手机一部、人民币6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卡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2015年7月26日至10月11日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公安人员于被告人姚利臣处搜出的八张银行卡复印件。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姚利臣的舅舅,姚利臣平时和我一起居住。姚利臣平时什么都不干,没有固定收入。2015年9月底,姚利臣给过我2000元钱,他还往家里开回一辆黑色轿车,他说是花了9000元钱买的,我不知道他的钱从哪来的。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和一个自称是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人是通过微信认识的。赵海曾借给我6000元钱,但是我至今没有还给他。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2015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我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的人。从聊天中,我了解到他一个月工资是18000元左右,我觉得他说话很实在,就慢慢相信了他。当日下午三点左右,他约我见面。我俩就去了尚志市尚志镇利志宾馆302房间,我俩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9月24日,他说要去办案抓人,手里没有钱,让我给他拿2000元钱,我就给他拿了2000元钱。后来他又对我说,他的钱包丢了,银行卡都丢了。9月25日我又汇给他3000元钱。当天晚上,他又给我打电话说办案抓人没有抓到,警犬累死两条,需要钱,让我给倒2万元钱。9月26日晚上我又汇给他2万元钱。后来他都以办案需要垫付经费为由,让我给倒钱。我分别于9月27日、28日两次汇给他1万元钱,一共2万元。10月6日他又让我给他汇钱,我汇了6000元钱给他。10月9日、10月10日我又分别每天汇了500元钱给他。后来我和我丈夫吵架了,我丈夫翻出我的汇款单,说我被骗了,我们就去了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姚利臣的供述:2015年9月20日左右,我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之后有一个女的加我为好友。我就和这个女的聊天,我自称是哈尔滨松雷特警支队队长赵海,而且我的微信头像也是穿警服的,微信名字是哈尔滨特警。聊天中,我知道这个女的叫车某某,我对她说我从小生活困难,跟着舅舅长大,现在每个月工资有18000元左右,现在日子好了,在尚志市给舅舅买了一个房子。我还对车某某说,能给车某某的儿子、儿媳妇办工作,这些都是我虚构的。后来我和车某某相约见面,我俩还到尚志市利志宾馆302房间开了房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我说要回哈尔滨市办案抓人,经费不够,让车某某给我拿点钱,车某某就给了我2000元钱,然后我就回了哈尔滨市。晚上我给车某某发微信,发了警察抓人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我从网上下载的。我对车某某说我抓人时钱包弄丢了,我又让他给我汇3000元钱。第二天,车某某向我的邮政储蓄卡里汇了3000元钱。我又对车某某说,人没有抓到,警犬还累死两条,钱不够。车某某就又汇给我20000元钱,之后我以同样借口找车某某要钱,车某某又分别给我汇款,汇过一次1万元钱,一次6000元钱,两次500元钱。我总共骗了车某某52000元钱。这些钱被我买手机、买车、还债和吃喝玩挥霍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利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利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