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谷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261号原告谷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