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桂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1742号原告:桂某。被告:时某甲。原告桂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干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被告时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时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时某丁,年月日生育儿子时某乙。由于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了解较少,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被告赌博成性,经常殴打原告。2008年5月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原告给被告机会,但被告仍毫无悔改之心。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时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时某丙、时某丁由被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时某甲辩称:要求原告把带走的80000元和26500元债务算清,把孩子的抚养费协商好,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桂某、被告时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时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时某丁;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时某乙。本院认为,原告桂某、被告时某甲组成婚姻家庭,且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应当珍惜。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好尚有可能。原告诉称被告赌博成性、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桂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