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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焱与安徽正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焱,安徽正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052号原告:徐焱,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正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飞。关于原告徐焱与被告安徽正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徐焱与正道装饰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市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肥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退回原告徐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