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224号原告付某甲,男,200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法定代理人付某乙,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父亲。被告高某某,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所在地:泰和县,现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