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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金山、张令等与韩盆子、韩占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韩盆子,韩占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043号原告韩金山。原告张令。原告马庆蕊,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凝仁村。原告韩兴伟。被告韩盆子。被告韩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诉被告韩盆子、韩占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由原告韩金山、张令、马庆蕊、韩兴伟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