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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贾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资,贾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资,男,42岁。被执行人贾松山,男,73岁。申请执行人刘红资与被执行人贾松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民三终字第0054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