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郭凤珍、杨宗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郭凤珍,杨宗云,沈泉,杨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8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郭凤珍。被申请人杨宗云。被申请人沈泉。被申请人杨国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郭凤珍、杨宗云、沈泉、杨国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