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红春与兰要兵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春,兰要兵,何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春。被执行人兰要兵。第三人何艳红。本院(2015)鄂枣阳七民初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兰要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红春申请执行。经查,兰要兵与何艳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郑红春向本院申请追加何艳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何艳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何艳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与兰要兵共同偿还30000元及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要兵、何艳红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