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080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02民初856号原告马某。被告程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