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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080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02民初856号原告马某。被告程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马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