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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佟义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佟义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861号原告李永生,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佟义刚,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诉被告佟义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生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生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