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陈洪书、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红雪,严尚英,蔡长林,陈洪书,严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负责人:陈明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旗,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安象街***号。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雪,女,汉族,1997年3月5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尚英,女,汉族,1950年9月7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林,男,汉族,1974年6月7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鄢华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书,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敏,女,汉族,1970年3月9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陈洪书、严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旗、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剑锋,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共同委托代理人鄢华俊,陈洪书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和严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14日7时40分,陈洪书驾驶川M208**重型自卸货车由简阳市草池镇方向沿简三线驶往简城镇方向,行驶至简三线:7KM+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行驶在前的由苏秀芬驾驶并搭乘蔡琪的川MB111**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在碰撞之后,苏秀芬和蔡琪被川M208**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三轴轮胎碾压,造成川MB111**电动自行车受损、苏秀芬和蔡琪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24日,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简公交认字(2015)第1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洪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秀芬和蔡琪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洪书系严敏请的驾驶员,其驾驶的川M208**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是严敏,该车挂靠在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陈洪书垫付了丧葬费等共计65081元。另查明:死者苏秀芬的母亲严尚英(生于1950年9月7日)尚健在,其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其系农村居民。蔡长林系死者苏秀芬之夫,二人婚后生育了长女蔡红雪、次女蔡琪(已死亡)。死者苏秀芬虽系农村居民,但其从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简阳市简城镇逸水源休闲山庄上班。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三原告的亲人苏秀芬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导致苏秀芬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洪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秀芬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书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陈洪书、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虽然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当,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陈洪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陈洪书系严敏雇请的驾驶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的实际车主严敏和挂靠单位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陈洪书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的损失首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按50%的比例受偿。二、关于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问题。死者苏秀芬虽系农村居民,但长期在餐饮行业务工,因此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应按照城镇居民2014年度四川省统计数据和资阳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过高,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3个子女来负担,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按3人3天每人每天60元标准计算,交通费酌定为4000元,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的损失本院确定为:1、死亡赔偿金24381元/年×20年=487620元;2、丧葬费45697元/年÷12个月×6个月=22848.5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7110元/年×15年÷3人=35550元;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人×3天×60元/天=540元;5、交通费4000元;以上合计550558.50元。上述损失首先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赔偿305000元,超过保险限额部分245558.50元由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品迭陈洪书垫付的65081元后,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赔偿款18047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遂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各项损失305000元;二、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各项损失180477.50元;三、驳回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54元,由蔡长林、蔡红雪、严尚英负担169元,严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85元。宣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同时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死者苏秀芬系农村户籍,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至事发时在城镇连续务工、居住一年以上。两位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其务工单位简阳市简城镇地址属农村而并非城镇,其仅提供一份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证明,其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如其在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明显不当。故苏秀芬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因此,蔡琪的死亡赔偿金也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同意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意见。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死者苏秀芬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计算错误。蔡长林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在城镇务工持续满一年等符合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相关赔偿的证据。2、陈洪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陈洪书是川M208**的实际出资人,一审法院认定严敏是该车实际车主,陈洪书是严敏请的驾驶员事实不清。如果属实,本案陈洪书的违法行为造成两人死亡,存在重大过失。陈洪书应当与雇主严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上诉意见。蔡长林答辩称:死者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在简阳市简城镇逸水源休闲山庄打工一年以上,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所以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陈洪书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洪书答辩称: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陈洪书已承担了刑事责任,所以其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敏答辩称:陈洪书是我请的司机,所以陈洪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死者苏秀芬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二是陈洪书是否应与严敏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死者苏秀芬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简阳市简城镇逸水源休闲山庄证明、苏秀芬生前同事证词和苏秀芬居住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苏秀芬生前从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简阳市简城镇逸水源休闲山庄上班。即苏秀芬虽系农村居民,但其长期在餐饮行业务工,并以该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苏秀芬和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陈洪书是否应与严敏承担连带责任。陈洪书是严敏雇请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负责。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雇主与雇员负连带责任。所以,本案雇主严敏应对雇员陈洪书在履职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负民事赔偿责任。雇员陈洪书因自己驾车发生属于自己担当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应该直接认定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员相比雇主较弱势,考虑保护雇员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将雇主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主体,将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致害人作为责任主体。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向雇员追偿是合乎情理的。陈洪书是否与严敏承担连带责任,严敏承担责任后是否向陈洪书追偿,追偿的份额是严敏与陈洪书作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另案处理,本案不作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和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属该权利主体,其请求雇员陈洪书应与雇主严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负担1450元,上诉人简阳市三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