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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付万林与高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林,高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879号原告付万林,男,无业。被告高扬,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万林与被告高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万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万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万林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付万林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