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付万林与高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林,高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879号原告付万林,男,无业。被告高扬,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万林与被告高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万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万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万林撤回对被告高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付万林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