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官六彬官芮旭官小飞董风琴申请执行威远县扬帆运输有限公司罗润芬曾红郦卢红雨卢思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六彬,官芮旭,官小飞,董风琴,威远县扬帆运输有限公司,罗润芬,曾红郦,卢红雨,卢思梦,卢义贵,魏淑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官六彬,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官芮旭,女,汉族,生于2004年8月7日,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官小飞,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董风琴,女,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威远县扬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法定代表人:刘钰。被执行人罗润芬,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3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曾红郦,女,汉族,生于1997年11月26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卢红雨,男,汉族,生于2009年6月25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卢思梦,女,汉族,生于1999年10月20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卢义贵,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2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魏淑君,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6日,住威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丁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负责人:张玉东。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官六彬、官芮旭、官小飞、董风琴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远县扬帆运输有限公司、罗润芬、曾洪郦、卢红雨、卢思梦、卢义贵、魏淑君、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威远县扬帆运输有限公司、罗润芬、曾洪郦、卢红雨、卢思梦、卢义贵、魏淑君、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