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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海娥与张志宏借款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娥,张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娥,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被执行人:张志宏,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依法作出了(2015)城法执字第3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宏名下车牌号为晋DXXX**小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已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志宏名下,车牌号为晋DXXX**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