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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玉与被执行人李良田、李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李良田,李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良田,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丙成,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林玉与李良田、李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良田、李丙成连带偿还林玉借款本金2850000元,此款于2015年11月15日前还清;二、如李良田、李丙成未能按期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则须向林玉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00元,由李良田、李丙成负担,此款于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李良田、李丙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丙成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良田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用处理。本院已将李良田、李丙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字第1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丙成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良田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用处理。本院已将李良田、李丙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字第1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惠震亚审 判 员  戴大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