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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20号原告刘某某,女,42岁。被告孙某某,男,40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