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20号原告刘某某,女,42岁。被告孙某某,男,40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