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江淮汽车配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923309-9。法定代表人:吴大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星辉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377456-8。法定代表人:倪家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海宏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