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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伟才与苏锋元、林兰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伟才,苏锋元,林兰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沈伟才,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苏锋元,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现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兰娘,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现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沈伟才与被执行人苏锋元、林兰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伟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4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苏锋元、林兰娘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苏锋元、林兰娘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苏锋元、林兰娘已归还77816.00元,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218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30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