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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蒲城县XX厂、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蒲城县XX厂,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209号原告曹某某,男,193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某某村十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城县XX厂,负责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蒲城县XX厂、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