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XX与王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王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775号原告何XX,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街道何庙村。身份号码370829198108020334。被告王新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王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原告借款偿清,而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何XX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王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