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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XX与王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王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775号原告何XX,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街道何庙村。身份号码370829198108020334。被告王新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王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原告借款偿清,而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何XX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王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原告何XX负担。审判员  张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