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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长喜与冯士芹、张会顺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喜,冯士芹,张会顺,天津市蓝天丽日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88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喜。被执行人冯士芹。被执行人张会顺。被执行人天津市蓝天丽日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喜与被执行人冯士芹、张会顺、天津市蓝天丽日商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