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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礼义与陈淑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礼义,陈淑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57号原告:吴礼义,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陈淑琴,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礼义诉被告陈淑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吴礼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陈淑琴不同意调解,吴礼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礼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礼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