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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与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黄木胜。原告黄良约。原告黄维恒。原告黄维勋。原告黄维莹。原告黄良恩。原告黄良博。被告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庞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诉被告湛江市百乐殿娱乐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木胜、黄良约、黄维恒、黄维勋、黄维莹、黄良恩、黄良博负担。审 判 长  周娟华审 判 员  郭天涯代理审判员  洪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