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秀峰、凤阳县大庙镇维家石英砂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峰,凤阳县大庙镇维家石英砂厂,高为家,曹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峰,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大庙镇维家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负责人:曹德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高为家,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安徽省凤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曹德勤,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址同上,系高为家妻子。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安徽省滁州市看守所。孙秀峰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凤阳县大庙镇维家石英砂厂、高为家、曹德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凤阳县大庙镇维家石英砂厂、高为家、曹德勤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