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苏光鹏与隋显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鹏,隋显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770号原告:苏光鹏。委托代理人:张仁杰,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显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光鹏与被告隋明鹏机运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光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