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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西华县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何群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华县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群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614号原告西华县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国富,该单位经理。被告何群中,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铁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涛审 判 员  胡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