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茂利与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茂利,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043-1号申请执行人付茂利,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聊城市建设西路临街楼4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职务:处长。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