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萍诉被告梁振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8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冷暴力,双方分居近四年,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梁某某辩称,双方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好,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2016年2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认识,2006年开始谈恋爱,2007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生孩子梁某甲。双方经常因为孩子发生矛盾。2012年原告去定西打工,双方两地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当庭质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理应互相关爱、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为家庭幸福和谐而努力。本案中,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实施家庭冷暴力,不关系家庭为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