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山西德汇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德汇煤业有限公司,赵二娃,王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异18号异议人:山西德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XX乡XXX村。法定代表人:贺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荣蓉,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赵二娃,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XX县XXX小区。委托代理人:韩红旗,山西韩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麦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XX镇X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二娃与被执行人王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德汇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德汇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对本院作出的(2013)临中法执字第0004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德汇公司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166、167、168、16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王麦生的父母(即王天保、李苗条)明确放弃对王麦生遗产的继承权;王麦生的妻子王翠玲与王麦生离婚协议中也约定“婚后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故德汇公司并不存在付给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欠款的义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法执字第0004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麦生的父母王天保、李苗条确实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166、167、168、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放弃对王麦生遗产继承的声明,王麦生妻子王翠玲与王麦生离婚时也有婚后所有债权债务与女方无关的约定;但本院在执行(2013)临中法执字第00043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赵二娃向本院提供了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作为执行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的依据,该判决中王天保、李苗条、王翠玲作为王麦生的继承人向王麦生的其它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中债务人包括德汇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麦生父母王天保、李苗条及其妻子王翠玲并没有实际完全放弃对王麦生遗产的继承,本院给德汇公司送达(2013)临中法执字第00043-9号协助执行通知并无不当,德汇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德汇煤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师玲萍审 判 员 :张凌山助理审判员 :张景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