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81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