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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81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