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3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科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