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37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科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