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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黄勇军、周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黄勇军,周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负责人王启斌,该行行长。被告黄勇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周娟,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系被申请人黄勇军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告黄勇军、周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育君审 判 员  朱 令人民陪审员  杨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