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李学喜、刘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李学喜,刘彦文,李学君,李怀龙,李怀昌,李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学喜,男,农民。被执行人:刘彦文,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学君,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怀龙,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怀昌,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忠旺,男,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喜、刘彦文、李学君、李怀龙、李怀昌、李忠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阳某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原告为阳谷县闫楼镇农村信用合作社。2013年12月31日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阳谷县闫楼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该案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后经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催收,被执行人李学喜等人一直未还。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彦文之妻孙某、李忠旺之妻廉某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学喜、刘彦文、李学君、李怀龙、李怀昌、李忠旺及孙书荣、廉春杰的银行存款4320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衍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