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7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文菊与刘丽汾、梅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菊,刘丽汾,梅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238号原告刘文菊。被告刘丽汾。被告梅发平。原告刘文菊诉被告刘丽汾、梅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原告刘文菊与被告刘丽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文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刘文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