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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斌与沙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沙世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73号原告:朱斌,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沙世凤,男,1941年5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斌诉被告沙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民俊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