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斌与沙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沙世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773号原告:朱斌,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沙世凤,男,1941年5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朱斌诉被告沙世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民俊代理审判员 袁 泉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