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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占翠英与董朝孟、徐巧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翠英,董朝孟,徐巧华,孔银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占翠英,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董朝孟。被执行人徐巧华,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孔银弟。申请执行人占翠英与被执行人董朝孟、徐巧华、孔银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董朝孟、徐巧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占翠英借款本金1477102.89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孔银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董朝孟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桐浦乡董夏村(产权证号:000034**),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查封该处房产,因该处房产系农村住房,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徐巧华、孔银弟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徐巧华名下有牌照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浙C×××××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董朝孟,孔银弟名下无车辆登记。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