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彬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921号罪犯王彬,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红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彬犯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7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4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0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12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罚金1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