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齐海洋与马鞍山市雨山区蔡老四水果商店、倪玉秀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洋,马鞍山市雨山区蔡老四水果商店,倪玉秀,蔡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217号原告:齐海洋,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蔡老四水果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倪玉秀,该商店业主。被告:倪玉秀,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蔡由军,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洋诉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蔡老四水果商店、倪玉秀、蔡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海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倪玉秀、蔡由军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缴纳保证金。本院认为:齐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倪玉秀、蔡由军银行存款3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