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丽山,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多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26号民事判决,江西五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赖生友(主审)、代理审判员闫信良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江西五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克赞,被上诉人重庆多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山、何金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与重庆多元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城安置房1、2号楼基础地梁顶标高,无地梁为承台顶标高以上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工程交由重庆多元公司承包施工,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合同履约保证金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下周一缴纳100万元,余下100万元进场7个工作日内打入公司账户。2011年7月4日,重庆多元公司向江西五建重庆公司账户汇去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向重庆多元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到重庆多元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2011年7月6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向重庆多元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将该其承建的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安置房项目土石方工程中的170万立方工程量承包给重庆多元公司承建,原始地貌图等相关技术资料最迟于2011年7月31日前送达给重庆多元公司,施工现场最迟于2011年7月31日前准备完毕达到开工标准,若施工现场未达到开工标准导致重庆多元公司不能在2011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前一次性不计利息全额退还2011年7月4日重庆多元公司交付的承建合川区花滩安置房1#、2#项目的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重庆多元公司20万元,重庆多元公司收到保证金及赔偿款后,重庆多元公司与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于2011年7月2日签订的《花滩安置房劳务分包合同》即刻解除。由于重庆多元公司至今未进场施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也未履行承诺,重庆多元公司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重庆多元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经工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还查明,罗建成通过与江西五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印商谈,约定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成立江西五建重庆公司。2009年7月29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准许设立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并颁发营业执照。同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准许刻制企业印章、财务专用章,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备案。之后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使用前述印章开展经营业务。2011年8月11日江西五建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分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了江西五建重庆公司,注销时未进行清算。江西五建公司原江西五建重庆公司负责人罗建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该判决已经生效。一审重庆多元公司诉称:2011年7月2日,重庆多元公司与江西五建重庆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城安置房工程项目1、2号楼的土建工程劳务承包给重庆多元公司。2011年7月4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收取了重庆多元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向重庆多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17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承诺将该工程项目170万立方米土石方交由重庆多元公司挖运,每立方米(一公里以内运输)单价为18.5元,并将该工程原始地貌图、红线图等资料最迟于2011年7月31日前送达重庆多元公司,若施工现场未达到开工标准导致重庆多元公司不能在2011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的,则应当于2011年8月3日前退还该项目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重庆多元公司损失20万元。因江西五建公司到现在无法履行承诺使施工现场达到开工标准,且拒绝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经查,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被江西五建公司注销,该保证金100万元及损失20万元应当由江西五建公司承担责任。特请求法院判令江西五建公司返还重庆多元公司保证金100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合计120万元,并从2011年8月3日起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至付清该款时止支付利息。一审江西五建公司辩称:罗建成涉嫌诈骗,案件正在侦查中,本案可能是其系列诈骗案中的一个,应该中止审理。江西五建公司没有承接合川项目,江西五建重庆公司没有发包的可能,是罗建成的个人行为。重庆多元公司与江西五建重庆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也是无效合同,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或驳回重庆多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多元公司与江西五建重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因重庆多元公司无土建工程施工承建资质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江西五建重庆公司实际占有重庆多元公司的保证金,并承诺返还和赔偿损失,应当从2011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作为江西五建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被江西五建公司申请注销,故此笔债务的偿还责任依法应由江西五建公司承担。重庆多元公司要求江西五建公司归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重庆多元公司要求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主张。江西五建公司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对于民刑交叉情形,民事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无须中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损失费20万元,合计120万元,并从2011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该款时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西五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江西五建公司与重庆多元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收取重庆多元公司保证金;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罗建成伪造印章,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重庆多元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江西五建重庆公司是江西五建公司依法设立、注销的分支机构。江西五建公司虽然没有与重庆多元公司签订合同,没有收取重庆多元公司保证金,但江西五建重庆公司与重庆多元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收取重庆多元公司保证金,江西五建重庆公司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江西五建公司承担,原判支持重庆多元公司关于由江西五建公司支付其保证金及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江西五建公司主张罗建成伪造印章,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江西五建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是罗建成是使用伪造的印章所为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江西五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