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汉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董建益,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宝华,自述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4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24,051.89元及利息,执行费2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巧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12.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