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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201号原告胡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