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松伟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伟,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07号原告王松伟,农民。被告李国强,农民。原告王松伟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松伟诉称:2015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李国强为其办理光大信用卡,后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信用卡是否下卡,被告一直隐瞒下卡真相,自2015年2月2日,信用卡邮寄到被告处后,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10月份银行通知原告还款时原告方知信用卡已下卡,但被告一直在使用,致使信用卡余额为五元,经协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电视机一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等信息不详,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