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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松伟与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伟,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07号原告王松伟,农民。被告李国强,农民。原告王松伟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松伟诉称:2015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李国强为其办理光大信用卡,后经原告多次追问被告信用卡是否下卡,被告一直隐瞒下卡真相,自2015年2月2日,信用卡邮寄到被告处后,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10月份银行通知原告还款时原告方知信用卡已下卡,但被告一直在使用,致使信用卡余额为五元,经协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电视机一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等信息不详,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