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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字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杜××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字1068号原告杜××。被告韩××。原告杜××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长青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日积月累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已经分屋而睡,实际已经分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没有和好,至今仍分屋居住,已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在2015年以前确实吵架过,现在已经不吵架了,过的很好,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腊月,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近年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开始分屋而睡,但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2015)南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年过半百,共同生活近六年,虽原、被告自上次起诉离婚后分屋而睡,但原、被告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分居。可见原、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及家庭问题,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和好尚有希望。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离婚之诉请,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