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12号原告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博深建筑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