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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冬兵与王家佳、叶丽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兵,王家佳,叶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857号原告:杨冬兵,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家佳,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叶丽萍,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兵诉被告王家佳、叶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王家佳、叶丽萍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家佳、叶丽萍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