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陆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陆松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52岁。被执行人陆松晓,男,38岁。申请执行人陈国兴与被执行人陆松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外人以房产为被执行人做担保,现等待处理该担保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